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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454.为何发回重审?

  

  近来备受舆论关注的许霆ATM机恶意取款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两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沒见到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这份裁定书,不知它适用的是以上哪条哪项。但不大可能是第一百九十一条,之前各方的议论中也沒有见到任何对诉讼程序的非议。适用的极有可能是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可这案子真的是“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吗?无论涉案或争论各方,都认为事实十分简单清楚,没人对相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质疑的一是行为的罪与非罪,二是刑罚的轻重。广东省高院本应接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改判的,却发回重审,照顾了下级法院的“面子”,遵守了“行业惯例””,增加了审判的时间和成本。最可悲的这确是国内法院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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